一、人大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就是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贯穿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中去,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作用,因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牢固树立党委领导的观念,在遇到困难、问题时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唯此才能更好地有效地开展监督、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二、人大监督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监督活动中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司法监督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要充分行使好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命权,开展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推进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把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把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有机结合、确保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均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切实纠正失职、渎职、不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
三、人大监督必须突出重点。司法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突出重点的原则,要紧抓司法工作中关键、带有全局性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才能做到有的放失,才能使司法工作监督行之有效。
四、人大监督必须以监督公开求实效。目前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一般是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被监督单位的同志参加,基层代表很少参加。人大监督还存在着监督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监督公开的渠道较窄等问题。比如公开缺少载体和平台,手段比较滞后,多采用传统固定的人大报刊、会刊、会议纪要等文字形式和在公示栏上发布公告对外公示。而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百姓问政、现场直播等现代媒体平台对外公布的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要提升人大监督实效,就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严守保密条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真正实现从议题征集确定,到开展视察调研、组织会议审议、意见反馈、跟踪督办落实“五公开”,促进人大监督公开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会现场直播等形式适时对外发布人大决议决定、会议公告、通过的相关报告,并在人大内部报刊和网站媒体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