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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编辑:admin 来源: 2017-09-06 15:31:23

1989年3月10日丰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丰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丰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订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二)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三)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时,应审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推选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署名案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交“一府两院”办理。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大会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差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按《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会议初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自然免除,由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充分发表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不得使用污辱性的语言,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第三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举手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